未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权

时间:2024-04-19 作者:长春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个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告知听证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上述范围,但未告知听证权利,个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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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首先,个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次,如果行政机关未予理会或拒绝履行告知义务,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最后,个人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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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权是指在行政机关拟对个人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个人其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拟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个人的听证权利就受到了侵害。这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为个人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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