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时间:2024-04-28 作者:长春律师

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1、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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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1)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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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法律具体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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