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时间:2024-04-01 作者:长春律师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文链接: http://www.wylgsc008.cn/745313.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杭州遗产律师 杭州法律咨询 阜阳临泉县律师 太康县律师 桐乡市律师 定南律师 重庆巴南区律师 贵州律师 昆明律师 杭州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福州律师 新余律师 铜陵律师 揭阳律师 贵阳律师 济宁律师 瑞金律师 滁州南谯区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律师 绍兴越城区律师 惠州律师 太原律师 项城市律师 深圳律师 阜阳律师 杭州律师 沈阳律师 石家庄律师 湖州律师 新乡律师